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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已支付工伤待遇 单位仍应补偿职工

2013-02-26 来源: 点击:

基金已支付工伤待遇 单位仍应补偿职工

近日,《劳动午报》报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:劳动者虽然被鉴定为工伤,但单位认为所有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,便不再给劳动者发工资,最终被判赔偿。
 
20岁的小李是某服务公司的保安员。在一次夜间当班时,他发现有可疑人员,在追赶过程中被对方扎伤。从他受伤起,服务公司一直未支付工资。于是他申请劳动争议促裁,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,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,索要经济补偿。
 
服务公司称已依法为小李申请了工伤申请及伤残认定,目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经领回,除此之外,不同意支付额外费用。
 
促裁委经过审理认为,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规定,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、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,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,报经办机构同意,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、食宿费等费用,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。但职工受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、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。且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,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。由于停工留薪期内,单位未按月支付工资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,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。
 
因此,促裁委裁决服务公司向小李支付一次性伤残应业补助金、补发工资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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