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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业保险金不能替代经济补偿金

2013-02-26 来源: 点击:
2010年3月份,刘某与某公司订阅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。2012年5月份,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难,实行经济性裁员,公司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。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,该公司认为本单位已经为刘某缴纳了失业保险费,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由,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。
 
刘某对此不服,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,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案后,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,经调解无效后裁决,由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余元。
 
关于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,《失业保险条例》第14条、《社会保险法》第45条规定: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,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:(一)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,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;(二)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;(三)已办理失业登记,并有求职要求的。本案中,刘某在履行了办理失业登记等程序后,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。
 
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的关系问题,原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劳部发[1995]309号)第43条规定:解除劳动合同后,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,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者克扣经济补偿金,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,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。
 
综上,我们可以看出,经济补偿金、失业保险金是两种不同的待遇。经济补偿金是由劳动者所在的原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《劳动法》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;失业保险金则属于社会保险,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者失业后按照《失业保险条例》、《社会保险法》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中的部分费用。无论是从资金来源、发放条件、发放标准还是功能上来看,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都是不同的。前者由用人单位发放,将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及本人工资等因素考虑进来;后者则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统管,具有社会性、统一性。因而,两者是不能等同的,也不能互相代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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